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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和臀杖,黥面分为刺与不刺,配又可以分为配流、配役与配军。配隶刑在执行时要遵循多项规定,且配隶场所五花八门,主要有配海岛、配牢城营、配本城营、配衙前、配管营监务几诸司务。其执行首先需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然后在对犯人执行决杖和黥面之刑,待犯人决杖二十日后,由官府派人押往各地服役。
配隶刑实施初期是不定期刑,只有遇到皇帝恩赦时才能对犯人进行拣选移放,否则配隶人将服役终身。且非所有人都能的到皇帝的恩赦,只有那些年老多病、事亲养老、元犯情轻、特旨停放之人才能有机会遇赦拣放。而根据犯罪人的自身条件和旨意内容不同,恩赦的方式又可分为量移、降配、拣选的放归四类。
随着配隶刑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配隶之刑早已失去了其原本宽贷死罪的本意,而成为官吏们枉法狂滥的用刑工具。伴随着配隶刑的弊端日益显现,朝廷内外对其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宋代统治者也从以下几方面对配隶刑进行了改革。
首先,从配隶刑自身入手,对配法进行删定,且别立居役之法,对配隶刑确定不同刑期;其次,尝试恢复肉刑,借以弥补配隶刑等生刑无法有效遏制犯罪的软肋;最后,还设置了圜土之刑,将犯人统一起来进行管理,使其“昼则逸作,夜则居之”。
但是,所采取的这些措施都收效甚微,且大多数改革都不免于流产,而配隶刑的弊端依然困扰着当局。
作为有宋一代的王法,其影响并不仅限于有宋一朝,对后世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元代的刺配刑、出军刑,明清两代的刺字刑、充军刑,无不脱胎于宋代的配隶刑,且作为当世之常法,时常行用。
从客观上来说,配隶法的初行是有着积极意义的,既体现出统治者的恤刑之心,宽宥百姓之意,也威慑了犯罪,而且,配隶人还能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增强了国家的国防力量。
但是在这样人治大于法治的时代,再好的政策也不免被贪官污吏钻了空子。配隶刑的滥用导致了轻罪重罚,配隶犯的大量存在给国家财政增加了极大的负担。配隶犯往往被官吏欺凌,为官吏私人进行义务劳动,由此,导致了大量的配隶人私逃,成为社会动乱的重要因素。
李瑾被判流徙一年,其实也就是配刑中的配役,被发配到外地为官府进行无偿劳动,也就是进行劳动改造。如果是配军的话,那句要被在面上刺字了。实际上如果严格按照律法,如果李瑾真的存在犯罪行为的话,就算不在面上刺字,至少也是要在耳朵后或者手臂上刺字的。所以说,开封府尹虽然迫于太尉府高俅的压力,坐实了李瑾的罪名,但是在判决上还是听了孙定的话,进行了轻判的。
有宋一代,为什么军队战斗力及其低下,固然与统治者重文轻武的政策有关,另一方面就是军队的来源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禁军虽然是招募的,但是却多是发生天灾人祸之后,朝廷到当地招募的流民,而厢军的来源,很大一部分就是刺配罪犯了,大宋武人的偶像狄青,也是为了替兄长顶罪刺配后进入军队的。何况统军者还要吃空饷,喝兵血。这样由流民、罪犯组成的军队,加上贪婪的领导者,由此军队的战斗力也就可以想见了。
说回李瑾,差拨说管营公子要在快活林修什么酒楼,所以从牢城营中拉了人去做工,让李瑾去当一个小头目,这就是显然的公器私用了。一个小小的管营都敢如此名目张胆地谋私利,由此可见,此时的吏治已经败坏到了一个什么样的程度了。
李瑾这几日在牢里已经呆够了,自然答应下来。差拨带着李瑾走到一个院子里,里面有五六十人,与李瑾一般打扮,显然就是选出来的做工的人。差拨从中找了十个人出来,对李瑾说道:“这十人以后就归你管了。”又指着李瑾对那十个犯人说道:“以后你们就由他管了。”说完就背着手走了。
李瑾应下这件差使纯粹是在牢城营待得烦了,想出去透透风,也没有太大的心思管着十个人,说道:“明日还是在这集合,外出做工,不可迟来。”说完,也溜达着回了自己的监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