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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李警官经过了多番的讨论之后,周令戊得到了案子目前的全部案宗,案宗里面详细的说道,受害人的女儿刘可儿(化名,下文均简称可儿)于××月×日下午十五点三十分钟在少年宫放学后坐上了一辆201路公交车之后便失踪了,法医通过对胃中食物消化和排空程度以及膀胱内尿液两的简单整合,加上对死后组织酶活性的判断初步估计死亡时间是在××月××日下午四点半至五点半之间。
也就是说,受害人可儿是在放学后的一个小时之内死亡的,李警官还说,在走访了可儿同班同学的家中和对于可儿少年宫的老师进行了一番了解过后才发现,原来X小可儿在放学了之后和老师问过好说了再见便直接上了一辆201号公交汽车,随后便失踪了。可儿的父亲在临近放学的时间之后便一直在离家不远的201号公交站牌下等待公交车停靠,可是接连过去了四辆201号公交车也没有见到自家女儿,与妻子进行了一番讨论过后,可儿的父亲立刻报了警。由于失踪的人是未成年,所以对于未成年要采取立即立案。在小可儿失踪了二十七个小时之后,有人报案说是在本市发现了一具烧焦的未成年的尸体。
当地警方在一番甄别过后确定,死者就是失踪的小可儿无疑。
周令戊在了解了案件的背景之后皱着眉头沉思了一番过后,他发现自己根本对于这起案子没有一点头绪可言,与其在这里大家大眼瞪小眼的互相干等着,还不如去实地看看,说不定还能找到什么线索。
说来也巧,李警官和林老探长正准备要去“第一现场”查看一番呢。
说到这里,我便不得不为大家普及一下什么叫做第一现场了,在“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学”当中,对于现场分类的一种便是第一、二、三现场。第一现场指的是杀害死者现场,第二、三现场是指分尸或者抛尸的现场。
作为一名侦探,周令戊在接到案子的第一时间就是要立足于重建具象化的现场,也就是凶手焚烧受害人小可儿的尸体的现场。
现场在一座国家森林公园之中,由于四周枝繁叶茂,人烟稀少况且监控摄像难以排到层层树叶之下的缘故,凶手选在这里作案实在是最佳的场所。
由于在这里发现了受害人尸体的缘故,方圆百米的范围之内都被拉起了警戒线,而由于植物园里面死了人这个消息的广为传播,现在到植物园里面游玩的游客相比之前也少了很多,所以根本不用担心会有误闯进来的游客这种事故发生。
尸体已经被法医部门带回实验室进行分析处理了,现在在周令戊和李警官等众人面前的就是一个小小的人形土坑在众多树叶的围拢之中,这片地界相对于其他的地方来说宽阔的许多,从四周拦腰砍断的的枝干上能够看得出,这个作案现场是被人刻意制造出来的,也就是说凶手是蓄谋已久的想要对受害人采取行动。而有这种心智和耐心的人必定是一个成年人。
周令戊握着现场人手一份的调查报告,报告上面详细的记载道:
“在受害人的私密部位发现了些许精斑。”
根据这一条,便能够清晰的知道很多东西,比如说凶手的目的就是想要对小可儿实施强奸;比如说凶手是一个恋童癖患者,再比如说凶手很有可能很久以前就已经将目标放在了小可儿的身上。
周令戊继续向下阅读,在着一份调查报告上面有很多的细节,几乎是以一个详细的文字叙述的方式将当天到达第一现场的情况记录了下来。
报告上面写到:
“死者死亡是是呈现仰躺式的身形,同时死者的裙子被拉到了面部以上。……”
在这篇调查报告的后记上,周令戊发现了一则有有意思的话,这段话是写调查报告的警员自己的一番看法和见解。
后记之中说道:“死者的面部被衣服所遮盖,如果犯罪嫌疑人想要达到强奸的目的并不需要刻意的将衣物放到这样的一个位置,而且在慌乱之中,衣服只需要达到既定的位置,能够满足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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