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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门外,不敢他往,亦不敢迫促;必俟妇出乃偕归。岁时糕粽,喜庆酒肉,给赏频來,醉之饱之,则拜妇之赐。
可見兩性强弱,无非是经济权力之支配。元明清把上文所述下层而边际之妇女图像合称三姑六婆,可分宗教、医療、商业三种性质分說。
尼姑、道姑所以出家入道,除宗教信仰,多半是婚姻或家庭的原因。女子有以诵经、茹素维持家庭和谐(反衬男子难窒欲)女子奉佛众。削发为尼原因有守寡;被骗婚;或被指冲犯孤辰、不宜婚嫁、被休、或为先人祈福(父母筹钱为买度牒)。从宋律女子15至明律50方得为尼,具見政权对女性宗教人士之打压。一般老百姓难分尼姑、道姑曾否受足戒。司马光《家仪》、袁采《世范》等家训警告尼姑道姑不能进家门,显然她们是常客,亦見其不为社会所接纳。宋比丘尼之社会形象并非如明之将之列入三姑六婆中。寺院生活以节日如浴佛节或菩萨生日最見热闹;为生活比丘尼亦会织造手工艺出售。
卦姑与师婆为人卜卦测命、擂鼓邀神,類今之所谓靈媒女巫。中国自古巫医不分,以巫术治病,于明文献亦有所征。
药婆出卖安胎、堕胎药草、成药外,亦通晓术數与秘方。女性医者所获医术多半习自男性,明例有女医姥授男性医者。宋人对这些善医女性少给负`面`评价;明士笔下之外,明市井对之亦不排斥。明制民妇即便是宫女母,非有旨不得出入禁中,三婆(奶、医、稳)则例外。明中葉后江南出版业勃兴,出现撰写医书的女性。谈允贤(1461-1554)传自祖母而有《女医杂言》之作。上层社会之女医与游走四方的婆字辈妇女容或有異,在男性书写中却颇难区别。
自南宋,民间接生者清一色是女性。大概是兩性接触禁忌加强,使得女性医療人员更显重要。異乎儒者之记载,稳婆之正面形象与实际之重要性均可見诸宋明着名医家笔下。女性不若男性可受训医科,西方学者却谓传统中国的助产业相当发达(明曾旌表闽县节妇程姐原是女巫)。
卖婆穿梭市井、登门卖物,珠翠胭脂、帮忙簪妆。插带一回明末价是二至三钱;可見其類商贩之规模。牙婆以介绍买卖为业,尤是促进瘦马流通之主角。明末张岱(1597-?)《陶庵梦忆》曾详载牙婆为人择婢妾之逐步检视手脚肌肤声音等。
从小說与相关史料推测,自南宋产生以维持生计为目的之职业媒人。由于宋元商业城市之兴使人口显着集中而增加居中介绍之可能性。
虔婆开设秦樓楚院(有为此作公众场域之诠释)、媒介色情交易。明初置官妓于南京富樂院,以罪犯俘虜为妓。院外有著名的十六樓。宣德(1426-1435)虽禁官宿娼,但民间土妓家居□□,不可胜數;可見虔婆贯串活动当十分活跃;亦見【明社会一面强调节烈一面□□高涨之现象】。
三姑六婆利用特殊之女性身分,所谓'体格终须是妇女,交搭更便’,串街走巷,或身兼數职的做一些小买卖,从事接生、牵线之事。有诠之为游民成传讯性质,实類今之信息服务行业。三姑之化缘求施,六婆之经济营生,皆与钱财有关。从事这類工作之妇女,具有自发性累积财富之能力,属于自给自足之生活形态,有别于一般妇女在生活上的被动角色。其为家族家训所严诫,固不乏有取财无道之辈,更重要的恐是今日所見有关史料,俱是男性儒者之书写流传;与士人所撰女性墓志铭多歌颂妇德可作对照。
(三)禮法与女教
从歷代仕女图可見,女子文娱活动有弄樂歌舞、赏雪烹茶;至論教育,则女子并无机会和权利与男子一样接受正规的官学或私学,只能在家与兄弟同受业、或由父母单独教授、或自学家中藏书。以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为内容之课程称女学或女教。禮法与女教,内容重点实属呼应。宋元律離婚项目有一、以权在丈夫之七出:
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惡疾(《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
二、離婚权在法律称义绝,即夫妻情义乖離,其义已绝之意。构成义绝之事由包括兩姓间之相殴或亂`倫(《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可見义绝具极重要之家族意义:因婚姻目的在结二姓之好;若二姓间发生冲突,便失去婚姻之立意,以义绝令離,实理有固然。三、至于和離,是诸離婚项目中较具个人意志者,即协议仳離,女方可主动提出,亦须男方写離书付女方始算成立。和離则男可取回聘禮、女于宋仍可取回妆奁;备案官府,男婚女嫁,各不相干。四、夫離家久经不归:在北宋原有'夫亡(失踪)六年改嫁’之制。至真宗朝(998-1021)因有贪骗妆奁后不归者,改为:夫挟财失踪者,妻可依法離婚,不必等六年之限。南宋宽至三年期,惟男方不能要回聘财。《鸡肋篇》载宋金交战时一兵妻主动向南征的丈夫提出離婚:
垂阳传语山丹,你到江南艰难,你那里讨个南婆,我这里嫁个契丹。
下及元代,为保障男子心安远征,元典章〈军民婚〉見立例出征军妻、命妇等不得改嫁,须无限期相候家中。五、妻擅去,处兩年徒刑、并削籍为官妓。若偷嫁,责付官牙,改嫁第三者(《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另案:官为嫁有精神病丈夫的孙女请離,并带走嫁资;养不起妻的婿,岳母会把女儿另嫁(《朱子语類》卷106)。六、夫嫁妻/和娶□□:或因丈夫贪财将妻转嫁,属违律为婚。一女事二夫有违家族结构之完整,唐宋金元处罚一致。七、无故離婚包括夫沉迷声色、妻貌丑、另作高攀等例,不一而足。
综上禮法所定,义绝、妻擅去又偷嫁、和娶及嫁妻是强制離婚,七出是以男方意愿为主的離婚,和離是协议離婚,丈夫久经不归妻可求離異。表面上夫妻各具離婚主动性,但七出项目多为对女子德性、义务的要求,加上妇女自幼所受女教多与禮法呼应,又不知维护自己利益,故到底是男子较受优惠。
【宋代以后的中国社会逐渐平民化,以往豪门贵族妇女所享有的地位和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也随之消失。】女教内容日趋狭隘-其中较为理想的是教以《論语》、《孝经》、《列女传》和《女诫》;除少數妇女如李易安、管道升、朱淑真能作诗填词以抒发感情外,大部分妇女皆无由培养超卓的見識和才能。北宋女教观叙述,可举司马光与二程(颢,1032-1085;颐,1033-1107)为說。
司马光之女教观是保守的,其《居家杂仪》云:
女子六岁始习女工之小者,七岁始诵孝经論语,九岁为之讲解孝经論语,及列女传女诫之類,略晓大义。
《孝经》是唐陈邈妻郑氏撰的女孝经,《論语》是唐宋若莘(又作宋若华)撰的《女論语》,和西汉劉向《列女传》、东汉班昭《女诫》,都是教训女子的书,都是束缚女子的;实非要女子真求学问,不过要女子学点做女子的道理。司马光另一著作《家范》中认为‘不宜教近人的歌谣’(唐妓多善诗,李商隐:妇人識字即亂情),反映宋是有人教女子学作歌诗的;見宋代乃女子識字率提高(入明后女子诗歌总集之编纂汇刻乃是时尚)之世、女教仍一贯以德教为主。程颐之女教观念,最著名的莫过于《近思錄》一段:
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娶;如何?'伊川先生曰;`然!凡娶,以配身也。若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說。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贞节自是从兩性共有的德性到女性专属的品德,对宋社会影响尚锌,观乎程颐默认侄媳再醮可知(《近思錄》卷6齐家之道)。
至元,有节妇马氏乳疡不医,可窥后之妇女有病讳医或端赖药婆、师婆;贞节意識已内化于女子心靈。
【明是奖勵贞节最力的时代。】女教书籍有徐皇后的《内训》、解缙(1369-1415)《古今列女传》;内容并没有超过汉代之以德教为主。但女子之智慧却与时并进、女子之*亦随之大增。明人遂感予女子讀书之危险。明末,大多數人都不予女子讀书。呂坤(1536-1618)云:
今人养女,多不教讀书认字,盖亦防微杜渐之意。然女子贞淫,却不在此。果教以正道,令知道理,如孝经列女传女训女诫之類,不可不熟讀讲明,使伊心上开朗,亦阃教之不可少也。
明末温璜(1585-1645)笔錄其母陸氏生平训言成《温氏母训》亦云:
妇女只许粗識柴米鱼肉數百字,多識字无益而有损也。
女教既呼应禮法,法律方面,先有洪武元年(1368)的诏令:
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閭,除免本家差役(《明会典》)。
后因有贪念把寡妇年纪冒填而有成化元年(1465)的奏淮:
如有夫亡时,年纪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妇人,增减年甲举保者,被人首发或风宪官覆勘得出,就将原保各该官吏里老人等,通行治罪。
二十四史中的妇女連列女传及其他传中附及,《元史》以上没有及60人的。《宋史》最多只55人,《元史》竟达187人。修《明史》时所发现的节烈传记竟'不下万余人’,即掇其尤者,也还有308人。宋节妇之涵义是时代道德楷模且有三嫁之妇例(《齐东野语》卷15),所称'守节要守的苦,尽节要尽的烈’,大概以明为最,观张烈妇惊心动魄之句:
妇道惟节是尚,值变之穷,有溺与刃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