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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府各项管理职能的细化,一些由于制度缺陷和监管不善所引起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权力寻租现象即是十分典型的一个例子,它扭曲了市场的资源配置,造成无谓损失,并滋生腐败。因此,对于权力寻租行为进行研究和批判,不仅有利于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地税事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可以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权力寻租的经济学分析
寻租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项经济或社会活动。按照寻租理论的创始人塔洛克(tullock)的说法,寻租是“一种不能提高产出,甚至降低产出,但是能给行为主体带来特殊地位或垄断的投资行为”而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布坎南(buchanan)更是提出“租金是超出该资源其他用途所得之上的支付”因而寻租与套利没有本质区别。
“租”或“经济租”的原意是指在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出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而寻租活动就是利用经济、社会以及行政、法律等手段,想方设法争取政府的干预,通过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的自由流动和自由竞争来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者对既得的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使寻租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布坎南还说“只要资源的所有者想多得而不愿少得,他们大概就要去寻求租金”其实,寻求租金不过是寻求利润的另一种说法,而权力寻租就是以权力为手段有意或无意地垄断资源,以此获得额外收益而导致的寻租活动。
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政府之所以成为寻租对象,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对土地、资源、许可证、立法权等关键性资源拥有绝对的垄断,并且这些资源往往丝毫没有弹性,即面临垂直的供给曲线;而寻租者的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主要是因为政府对于这此资源进行配置的制度存在漏洞。在经济学领域里,寻租理论是传统经济学的补充性发展,它在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增加了政府活动因素。政府在这些活动中无意、被迫或者有意地影响资源配置,这些影响创造了额外的收益,并引起了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这种活动与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的寻利活动是不同,市场经济的寻利活动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但寻租活动导致的是社会总福利量的损失或减少。在政治经济学和行政学领域里,寻租理论主要应用于分析腐败产生的根源,即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给腐败提供了一个收益空间。要遏制腐败,就需要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遏制这一空间。
(一)寻租产生的制度条件
寻租产生的条件是社会存在限制市场进入或市场竞争的制度或政策。它往往与政府部门某种权利或政策的干预有关。在政府这种特权的干预下,寻利的企业家发现寻利有困难,转而就会进行寻租活动,因为寻租活动可以使政府赋予自己某种权利,并有可能将一切潜在进入市场者拒之门外。这样不通过发明创造、完善服务或者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照样能够取得额外的收益。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家没有创造出新的价值。获得的租金反映了价值从一个消费者转向受优惠寻求租金者以及在这一过程中纯粹的损失。而潜在的进入者不可能无所作为,更不会消极观望,听任他们当中某些受优惠的人享有自己特殊有利的地位。他们也会把努力、时间和其他生产性资源全力投入到积极“寻租”这一事业的种种尝试中。宣传、吹嘘、奉承、说服甚至哄骗,这一切就是寻求租金行为的主要特征。
这一行为的非故意造成的结果表明,在竞争性市场过程中寻求利润的特征的非故意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对比是十分明显的。潜在的进入者在进路被阻塞,或者最多能够反映一对一的代替。这种环境中寻求租金,必定产生社会浪费。用于为求得优惠或者权力垄断的资源,本来可以在经济中别的地方用来生产更重要的商品和服务,而寻求租金却没有生产出任何价值。比较起来,在竞争性市场上,潜在的进入者的资源直接转向生产以前,被垄断的商品、服务,或相近的代用品,都可以使用这些资源,并将它们在其他可替代用途下更富有效率。试图获得垄断租金的竞争性尝试的非故意造成的结果是“好的”因为进入是可能的;而试图在政府强制实行的垄断下获得人为地制造出来的有利地位的尝试的类似结果则是“坏的”因为进入是不可能的。
(二)寻租活动现象
正是由于要求收入与其成本之差——“经济租”的存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寻租活动才极其活跃。根据布坎南对寻租理论的具体论述,权力寻租有三个层次。一是对政府活动所产生的额外收益的寻租;二是对政府肥缺的寻租;三是对政府活动所获得的公共收入的寻租。只要政府人为地创造出“短缺”寻求租金活动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只要获得某种权利的机会是不均等或机械地在所有人当中分配,就会有人通过游说、拉关系、走后门等方式,试图说服主管当局给予优惠或差别待遇以达到寻租的目的。这个问题引申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寻求优惠特权必然同时意味着另一部分人或集团为了避免有差别的非优惠待遇,或者保护自己的优惠待遇而支付出巨大的“防御”成本。在市场竞争条件下,资源由市场竞争实现配置,会动态地实现“帕累托最优”在这一进程中,企业家通过创新来寻找利润点。但通过竞争,这些新的利润点会逐渐消失。这时,企业家又不得不去寻找新的利润。但是,市场的运作并不一定是完备的,市场的功能也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妨碍,这时政府就会介入市场,政府介入市场,用权力配置资源。其结果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额外收益点,即权力导致的租金;就会诱导越来越多的寻租活动。政府运用管理国家的权力批准、同意、配额、许可证或特许权等对于资源进行配置,这实际上就是人为地创造一个短缺的市场,谁拥有这一市场的份额就相当于拥有某种特权。在这些短缺的市场上,人们企图用自己的资源去获得特权,争取特权的原始分配。或者设法替代他人取得特权;或者从他人手中去买得或者抢得、偷得特权;或者规避政府管制取得非法的“特权”而对于已经拥有特权的人来说,则是如何保护其特权。这些活动都需要费用,它们的支出也无法减少或者消除政府人为地制造资源的稀缺,因此,它们是社会福利的净损失,是非生产性的。其实,如果把寻租和创租纳入成本-收益分析的模型中,不难发现,寻租活动背后都有利益动机使然。对于寻租者而言,寻租的公关费是成本,而获得许可或垄断权则是收益;对于创租的机关或官员而言,失信于民甚至因被查处而罢官入狱是成本,官员或企业允诺的好处则是收益。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公共权力本身是公共物品“所有权”不被任何一个单位、部门或人员完全占有,因此,由于产权不明确,就会导致“共有地”的悲剧,使得政府部门或公务员觉得滥用职权所引起的失信于民的成本并不该由自己承担。至于罢官之类的成本,对部门集体创租(不是通过受贿直接进入腰包,而是通过增加部门收入提高公务员待遇)更是不存在的。政府绝不会因为此类事件而对某个的首长进行处分或罢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一段精彩的表述“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而寻租活动正是一本万利的投资,创租几乎更是无本的买卖。
二、权力寻租的危害
“天下熙熙,皆为利去;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从古至今,人们谋取利益的活动包括两种:生产性活动和非生产性活动。无论哪种活动都是基于一定的自然或社会资源基础上,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仰仗某种特定的关系(例如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和特权等)。
(一)权力寻租是对生产力发展的严重阻碍
诚如所言,权力寻租最大的危害是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首先,权力寻租者在寻租过程中虽然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整个寻租过程却没有为社会创造任何财富。其次,权力寻租完成后,往往造成供给不足,给寻租者带来超额利益,造成消费者剩余,被寻租者剥夺。最后,若把用于权力寻租的资源转而用于正常的生产性活动,便可以创造出新的生产力和财富,也就是机会成本的损失。当权力寻租取得的效益高于从事生产的效益时,寻租就会产生,于是上述浪费就会出现。对于寻租者而言,寻租是有效益的,对于整个社会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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